“铲屎官”必看:养狗的那些法律事儿


转载自【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这段时间,养狗这一话题又吸引了大家的关注。作为人类最忠实的伙伴,狗狗成为了很多家庭中的一员,越来越多的人迈入养狗队伍中去,但是对于宠物狗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很多宠主却不甚了解,导致“狗致害”的事件越来越多。

今天我们通过饲养动物有关的法条分析以及一连串“一问一答”,带大家拨开养宠问题的法律迷雾。


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得知,我国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三个规定,分别是饲养动物致害的一般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以及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以上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均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前两条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情形,在出现法定免责或减轻事由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或减轻责任,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而第三条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一问一答

宠物狗被其他狗咬伤,主人可以称只是打闹拒绝赔偿吗?

在饲养宠物狗过程中,宠物主人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其宠物狗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出现事故后一味甩锅给宠物之间的打闹是不可以的哦。


两宠物狗均未拴绳打闹受伤,医药费应该由谁买单呢?

当宠物主人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导致咬伤另一方的饲养犬,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财产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另一方在遛狗时亦未牵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宠物主人的责任。


宠物狗没有直接撕咬或碰撞,追赶致人摔倒骨折,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虽然受害人摔倒并非宠物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宠物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拴绳宠物狗过马路引发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所饲养的狗有管理责任,不应放任所饲养的狗随意在道路上奔跑,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未拴绳遛狗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造成自身损失的,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自己承担后果。当有证据证明车辆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时,驾驶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当有证据证明车辆驾驶人并不存在过错,而未拴绳遛狗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驾驶员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宠物狗被致害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呢?

对于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动物能否作为自然人的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要是考虑动物死亡是否影响其人格利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对人格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要看动物的受害是否影响到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否则,饲养的动物仅能作为饲养人的一般财产,而不具备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特征,从而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饲养宠物是一种生活选择,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各位铲屎官要切记,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文明养宠,对你、对他、对它都负责。